(2017)陕082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谢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谢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谢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谢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