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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军良与周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良,周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付军良,男,生于1980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周国锋,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付军良与周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周国锋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付军良人民币65300元。判决书生效后,周国锋未按期履行,付军良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国锋自觉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付军良支付部分欠款人民币38400元后,就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付军良以已经与被执行人周国锋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付军良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周国锋应给付付军良人民币65300元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