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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诒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诒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07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诒平,男,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上诉人李诒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4民初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诒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犹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4民初715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李诒平原系上犹县食品公司固定工,2010年8月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上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口径:“经2011年2月24日请示县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劳保局答复:已按规定完成转制企业,如极少数人未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将视同解除劳动关系。”由此产生了起诉人和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的纠纷,这种纠纷的性质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上犹县商务局、上犹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中李诒平因上犹县食品公司转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起诉人李诒平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对李诒平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诒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