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曹阳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曹阳,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325号乐东嘉园3栋4单元203室。被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二道街167号2单元2楼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阳与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