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商初字第36号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北段路西(富龙商务中心对过)。法定代表人:腾海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红山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元,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72元,全部予以退回,邮寄费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4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