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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城固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城固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村五组自建房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干部。2017年5月18日石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城固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万元。申请人主动承担了执行费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