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天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周天艺,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858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陶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39887XQ.法定代表人:罗德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周天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张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天艺、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