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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金仲、吴环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仲,吴环地,吴良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仲,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申请执行人:吴环地,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吴良帅,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仲、吴环地与被执行人吴良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