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庆华与齐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华,齐宝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817号原告:孔庆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汪军,榆树市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宝全,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孔庆华与被告齐宝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军、被告齐宝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5400.00元(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按月利率1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2015年9月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齐宝全辩称:我没有从原告处借款。2014年3月,我通过何英、徐海东从曲占文处承包2垧土地,包6年,承包费60000.00元,每年10000.00元。我当时给付30000.00元,给出具30000.00元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9月还清。我种了3年,因没能给付所欠30000.00元承包费,土地被曲占文要回去了。所以这30000.00元欠据就不应再给付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齐宝全经中间人何英、徐海东与案外人曲占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曲占文土地2垧,承包期限6年,承包费总计60000.00元,一次付清。被告因资金不足,当时给付30000.00元,同时给曲占文出具30000.00元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9月还清。何英、徐海东为中间人做见证。被告耕种承包土地3年,但一直没有给付所欠承包费。2017年4月1日,土地被曲占文转包给杨占宝。因曲占文与原告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2016年11月2日,曲占文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此30000.00元债权归原告所有,用于抵顶女儿抚养费。故原告持欠据起诉被告齐宝全,要求被告给付该30000.00元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欠款系因被告未给付曲占文土地承包费而产生的,该欠款(合同未履行部分)因曲占文收回土地、合同终止履行而消灭。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庆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