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斯美尔电器有限公司、刘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斯美尔电器有限公司,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斯美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小庄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田瑞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亮,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斯美尔电器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斯美尔电器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