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九扬与杨昭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扬,杨昭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929号原告:张九扬,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波,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昭荣,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原告张九扬与被告杨昭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九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九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九扬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泽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