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广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11号罪犯李广义,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满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14年10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年一个八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广义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广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支鹏审判员 闫莉审判员 胡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