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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初31号起诉人洪连法,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洪连法的起诉状。起诉人洪连法要求确认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洪连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卢永胜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