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初31号起诉人洪连法,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洪连法的起诉状。起诉人洪连法要求确认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洪连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卢永胜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