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仲二申请仲金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二,仲金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特5号申请人:仲二男。被申请人:仲金娥。指定代理人:仲林福。申请人仲二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仲金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可可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仲二男称,其与被申请人仲金娥系母子关系,仲金娥因2015年2月23日脑梗塞住院治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现有其照顾生活起居,故申请宣告仲金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仲二男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仲林福对申请人的申请表示认可。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仲金娥与仲品章(2016年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子,分别为长子仲林福即指定代理人、次子仲二男即申请人。庭审中,指定代理人仲林福、申请人仲二男确认被申请人仲金娥父母均已去世多年。诉讼中,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仲金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7月3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仲金娥诊断为智能障碍(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由户口本、户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仲金娥经司法鉴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仲二男作为其近亲属提出宣告被申请人仲金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仲二男为被申请人仲金娥的儿子已长期照料仲金娥生活起居,现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其余近亲属对此亦无异议,故仲二男申请作为被申请人仲金娥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仲金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仲二男为被申请人仲金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琦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