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林万金与黄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259号原告:林万金,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植,男,汉族,1950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系林万金姑丈。被告:黄聿辉,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林万金与黄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万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植到庭参加诉讼,黄聿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万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黄聿辉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2%月息判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黄聿辉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黄聿辉以购买矿山锯石机急需为由,向林万金借去现金人民币计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2%计算,于当天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嗣后林万金多次向黄聿辉催讨,其拒不还款。黄聿辉均未做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聿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证如下:林万金举证的证据、借条,证明2016年4月25日黄聿辉向林万金借款60000元,并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一份借条的事实。该借条系黄聿辉自愿签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黄聿辉向林万金借款现金计60000元,并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林万金多次催讨,黄聿辉拒不还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聿辉向林万金借款6000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林万金多次催讨,黄聿辉拒不还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林万金要求黄聿辉偿还其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林万金要求黄聿辉偿还借款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要求黄聿辉支付公告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故林万金要求黄聿辉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公告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但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黄聿辉逾期还款利息应以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黄聿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万金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林万金要求黄聿辉偿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支付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林万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黄聿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江 欢人民陪审员 吴乃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久松;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