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小方与朱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方,朱军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791号原告:马小方,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朱军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号,现住黄岩区北城街道上东岙村*****号。原告马小方为诉被告朱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朱军建立即支付借款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朱军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9364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军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马小方借款,2016年3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朱军建向原告马小方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该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朱军建向原告马小方归还了人民币6360元,嗣后再未归还任何借款,原告马小方多次向被告朱军建催讨,但被告朱军建欠款拒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马小方借款本金人民币936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朱军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被告朱军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