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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向博与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博,周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博。被执行人周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向博与被执行人周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常用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周江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