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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郭现通、郝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郭现通,郝娟娟,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9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所地为邯郸市联纺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主要负责人:王安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现通,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郝娟娟,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王桂花,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郑志星,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果园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郭现通、郝娟娟、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