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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雅新、周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新,周为民,胡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495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新。被执行人周为民。被执行人胡爱新。原告张雅新与被告周为民、胡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雅新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为民、胡爱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雅新未实现债权18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周为民、胡爱新查无下落,其房产本院另案查封并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4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