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怀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3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法定代表人赵洪展,经理。被执行人王怀久,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胡俊平,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怀久、胡俊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3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