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牛刚与刘明、李秀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刚,刘明,李秀武,曹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牛刚,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明,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秀武,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洪雷,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牛刚与被执行人刘明、李秀武、曹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793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明给付原告牛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原告牛刚垫付的诉讼费1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给付1.1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万元,原告牛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明任一期不按约定给付或不完全给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原告牛刚可就未得款项提前合并申请执行。二、被告李秀武、曹洪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明负担1000元,原告牛刚负担150元。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生效。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牛刚以被执行人刘明、李秀武、曹洪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刘明的工资账户,经查证该账户已被(2014)邳执字第1418号案件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李秀武工资账户,经查证该账户已被(2017)苏0382执870号案件保全,被执行人曹洪雷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有一辆苏C×××××福克斯牌车辆,经查证该车辆已被(2016)苏0382执5201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法院调解,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在审限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20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孙 双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