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秋荣、廖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秋荣,廖正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23号申请人:詹秋荣,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廖正彬,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詹秋荣与被告廖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詹秋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廖正彬银行存款300000元,并提供詹秋荣所有的闽F×××××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詹秋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廖正彬银行存款300000元;二、查封詹秋荣所有的闽F×××××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在冻结期间内,廖正彬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两年。需续行冻结的,詹秋荣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廖正彬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詹秋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