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张玉英信用卡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7号。代表人:赵子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玉英,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张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89.8元及利息、滞纳金(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