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30号被执行人:高伟,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肄业,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高伟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6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