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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金虎与姬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虎,姬长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441号原告:高金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姬长仙,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虎诉被告姬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金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虎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金虎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