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金虎与姬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虎,姬长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441号原告:高金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姬长仙,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虎诉被告姬长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金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虎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金虎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