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玉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547号原告:邵玉魁,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建国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929106509U。负责人:居力艾提·色义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玉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玉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邵玉魁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龙美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