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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雅丽与昆明世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丽,昆明世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209号原告:王雅丽,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昆明世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B1栋22楼。法定代表人:孙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雅丽诉被告昆明世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雅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雅丽负担。审判员  彭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蕾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