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松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松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48号罪犯戴松清,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松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共计5882元和赃物,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松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松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松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戴松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余刑不足,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松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