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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伟与被告杜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伟,杜贤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3民初82号原告:高凤伟,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苇河林业局退休职工。被告:杜贤会,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苇河林业局退休职工。原告高凤伟与被告杜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凤伟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高凤伟负担。审判员  孙兰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