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凤伟与被告杜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伟,杜贤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3民初82号原告:高凤伟,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苇河林业局退休职工。被告:杜贤会,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苇河林业局退休职工。原告高凤伟与被告杜贤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凤伟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高凤伟负担。审判员 孙兰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