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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宋昉、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昉,李磊,臧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44号申请人:宋昉,女,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李磊,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被申请人:臧云飞,女,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申请人宋昉与被申请人李磊、臧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磊、臧云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5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