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史雪通与田晓凯、毕德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通,田晓凯,毕德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93号原告:史雪通,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田晓凯,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毕德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原告史雪通诉被告田晓凯、毕德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史雪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