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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382-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顺香、雷召强等与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香,雷召强,雷翼飞,李幸,赵灵昌,盛武献,郭景杰,宋丽欣,陈振华,李拉平,刘好芳,马亚涛,马军涛,周璐,张永杰,段志平,陈见卫,郭志光,刘鹏歌,李建桥,王朋国,王坤鹏,高红杰,陈康焕,李花菊,潘磊磊,张莉,张俊歌,刘小涛,郭光伟,王民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382-7412号原告:高顺香,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雷召强,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雷翼飞,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幸,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赵灵昌,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盛武献,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景杰,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宋丽欣,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振华,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拉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好芳,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亚涛,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军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周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永杰,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段志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见卫,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志光,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鹏歌,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建桥,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朋国,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坤鹏,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高红杰,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康焕,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花菊,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潘磊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莉,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俊歌,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小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光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民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高顺香、雷召强等31人与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高顺香、雷召强等31人撤诉。审判员  刘延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