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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阳姐、杨菊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阳姐,杨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任阳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菊花,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阳姐与被执行人杨菊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执3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