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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益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顺芳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363元,由被告负担113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被执行人8月25号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于九月25号偿还原告20000元,于十月二十五号前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