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被告张某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张某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42岁,汉族。被告:张某峰,男,34岁,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被告张某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