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卢栓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卢栓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604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无极县南流乡东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被告卢栓平,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卢栓平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辉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张东辉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