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宇超与葛炳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超,葛炳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90号原告周宇超,男,1979年11月28日,无业,住德安县。被告葛炳紫,女,1982年8月11日,个体工商户,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超与被告葛炳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超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葛炳紫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超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小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