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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宇超与葛炳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超,葛炳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690号原告周宇超,男,1979年11月28日,无业,住德安县。被告葛炳紫,女,1982年8月11日,个体工商户,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超与被告葛炳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超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葛炳紫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超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小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