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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仁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新村52幢305室。被执行人:周仁发,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丽水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仁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周仁发的存款3772.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