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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庞斌、李栋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斌,李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42号申请人:庞斌,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李栋栋,又名李栋,男,1982年1月27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人庞斌因与被申请人李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诉讼中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及诉后方便执行,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728号美中城13号楼1单元1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728号美中城13号楼1单元1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潘康德审判员  张朝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