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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秀与任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任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318号原告:石秀,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崔勇(石秀的丈夫),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任梦,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商厦三层。原告诉称,2017年4月20日下午,驾驶员崔勇驾驶车牌号鲁B×××××辆车在万象城B3层停车场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被告任梦驾驶车牌号鲁B×××××车辆由西向东行驶,由于空间狭窄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前保险杠不同程度损伤。经交警认定,被告任梦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不认同交警认定书,拒不赔付。本院认为,经查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原告石秀起诉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綦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琤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