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子静、田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静,田峰,白晓燕,田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静,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田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白晓燕,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田华峰,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李子静诉田峰、白晓燕、田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子静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