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赵广、郝红祥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红祥,王赵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红祥(小名小赫),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3年3月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赵广,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冯开颜,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旭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王赵广广的辩护人冯开颜到庭参加诉讼。同年5月12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6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志(另案处理)与被害程某启有债务纠纷,2016年10月2日10时许马某志指使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等人,在邹城市建设路瑞泽顺风商务宾馆,以索要债务为由强行将被害程某启带到车上,经高速行驶到达北京市丰大国际宾馆住宿一晚,10月3日,被害程某启又被带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酒店马某志安排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于永志、朱文鼎(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分为两组进行倒班,24小时不间断跟随,限制被害程某启的人身自由长达11日之久。2016年11月13日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1118房间成功解程某启,并现场抓获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赫红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被告王赵广广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赵广广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被告王赵广广只是跟马某志去帮忙,被动地听马某志的安排,处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应属从犯;2、被告人非法拘禁的时间为5—6日,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1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被害程某启到达北京后,被告王赵广广与被告人赫红祥作为一组,与其他人采取轮流到宾馆监视被害人,即隔日到被害人入住房间与被害人同住。至案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的时间为5-6日;3、本案发生被害人有过错;4、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殴打、侮辱情节;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7、被告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经审理查明,被害程某启马某志(另案处理)有债务纠纷。2016年10月2日10时许马某志指使于永志、朱文鼎(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等人,在邹城市建设路瑞泽顺风商务宾馆,以索要债务为由强行将被害程某启带到一辆北京牌照的英菲尼迪汽车上,经高速行驶到达北京市丰大国际宾馆住宿一晚。10月3日,被害程某启又被带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酒店1226房间,住了几天后,因为1226房间有异味又调到1118房间。在此期间马某志安排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及于永志、朱文鼎等人分为两组进行倒班,24小时不间断跟程某启程某启出门的时候,有时朱文鼎王赵广广等人开车,有时程某启自己开车,他们跟着。住宿时,程某启住里侧的床,另外二人轮流一人睡外侧的床,一人在门口的地上堵着门睡。程某启一直借不到钱偿马某志,从10月11日晚上开始,赫红祥等人以各种理由不程某启睡觉。2016年11月13日1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1118房间成功解程某启,并现场抓获被告王赵广广、赫红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程某启陈述证明程某启2014年在海淀区做生意期间认识马某志,因各种原因马某志借钱,经偿还一部分后尚马某志525万元。后马某志打电话程某启要钱程某启答应在2016年5月还钱马某志也到邹城找程某启程某启也没把钱还给他。2016年10月2日10点左右程某启在邹城市建设路瑞泽顺风商务宾馆后院停车场正打着电话往前走,过来两个人架程某启,接着就拉程某启让其上一辆北京牌照的英菲尼迪车程某启害怕不愿意跟他们走,他们就强行拉他,接着又从另一辆车上下来七八个男青年,那些人强行程某启弄到了车上。上了高速之后,到了一个服务区,车停下后马某志上来车,又问欠钱的事程某启也承认欠他的钱并且旁边有人用手机录像,随马某志就程某启一辆车,到了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某志说:还钱之前我也不打你,也不骂你,就是不让你走。当天晚上马某志在丰大国际宾馆开的房间,有两个人看程某启。到了10月3日程某启就和两名男青年到了北京丰台大成路酒店1226房间。每天吃、喝、去厕所、住都是两名男青年跟着,他们限程某启的电话。住的标准间,一名男青年睡床上,一名男青年抵着门睡。到了10月6、7日,因为1226房间有异味就调到1118房间,在1118房间住了7天后,邹城警方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把其解救出来。共有四个人轮流看程某启,每天两个人,吃饭是定的盒饭,都是在宾馆房间里吃,上厕所他们跟着程某启出去,他们也跟着程某启打电话,他们听着,必须是借钱的事才能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他们要看内容。到了2016年10月12日程某启趁对方不注意给朋友发的微信帮其报警,发程某启接着删除了。2016年10月2日程某启带走,直到2016年10月13日警方解救,一共限制其人身自由11天。这期间他们没有程某启。对方的人看程某启一直借不着钱,很着急,从10月11日晚上就开始不让其睡觉了程某启一睡他们就把他喊醒。在北京的这11天马某志程某启见过两三次面谈的都是让他还钱的事。启表马某志等人拘禁他,是因为其诈马某志等的钱财引发,其对这件事谅解,不要求追马某志等的刑事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张某靳证言证明:其朋程某启常年在北京做生意,2016年10月1日回来见了一面。从10月3日开始他们微信上一直有联系程某启微信×××7)程某启告张某靳其因经济纠纷被人带到了北京。2016年10月12日早晨九点多程某启又张某靳发微信说:因经济纠纷被人从邹城市带至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1118房间,张某靳报警解救他,情况很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张某靳看到后报警。通过查找顺风商务宾馆的监控发程某启被带走的时间是2016年10月2日上午10点左右,被9个人带走,一共来了三辆轿车程某启被一辆黑色轿车下来的人拉走。2、证严某碧证言证明:2016年10月3日,大成路九号酒店1118房间住入了三名男性客人,他们三人有时候出去,都是一起出去的,出去不长时间接着就回来。他们三人基本上都是在房间里吃饭。他们从10月3日入住后,一直住到10月13日中午。三、同案参与人供述1、同案参与人于永志供述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马某志对于永志说山东邹城程某启骗马某志四五百万,叫于永志一起去程某启要钱。之后马某志叫着另一个人开着一辆捷达轿车到了邹城。后在一家宾馆门口,见到程某启的车。马某志又打电话让北京的朋友来帮忙。之后又有一辆黑色的宝马车和一辆黑色的英菲尼迪车来到马某志安排这些人把车停在宾馆的前门和后门,都在车里等着。于永志坐在捷达轿车里守在宾馆后门。守了一整夜,到天亮以后才听着有人说:“人找到了,走吧”。之后,都开车回北京,程某启的越野车也开走了。到北京后,于永志就回家了。后马某志又安排于永志去了北京大成路九号酒店。刚开始住在1226房间,住了四五天后因房间内有味又换到1118房间马某志让赫红祥王赵广广一组、于永志和朱文鼎一组轮流在宾馆跟程某启程某启去哪就去哪,吃住都在一起,每组看了五六天。目的是程某启尽快还钱。他们程某启跑,在宾馆时于永志和朱文鼎轮流一个睡床,一个睡门口的地上程某启出门的时候有时候于永志等开车,有时程某启开车。他们没有打程某启,只是催促他想办法尽快还钱。2、同案参与人朱文鼎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日马某志打电话让朱文鼎马某志一起到山东邹城去程某启要钱。朱文鼎王赵广广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乘王赵广广开的黑色英菲尼迪车2016年10月2日凌晨找马某志让去的宾馆。见到另外两辆车,一辆灰色捷达,一辆宝马。见面马某志程某启就住在那个宾馆里程某启的车在宾馆停车场放着马某志安排盯着车,别程某启跑了。朱文鼎等人在车上等了一夜。10月2日早上马某志让朱文鼎和赫红祥开车回北京,后朱文鼎和赫红祥开着灰色捷达车回北京。到北京后,朱文鼎和赫红祥还有英菲尼迪车上的人一起吃饭后程某启在丰大国际酒店开了房间,当天晚上朱文鼎程某启还有另外一人住在一起。10月3日程某启说去大成路九号住,朱文鼎回家,赫红祥王赵广广跟程某启。志让赫红祥王赵广广一组、于永志和朱文鼎一组轮流在宾馆跟程某启,一组跟一天,另一组休息一天程某启去哪就去哪,吃住都在一起马某志让听程某启打电话是怎么说的,是不是又骗人的。跟程某启的目的是程某启尽快还钱。他们程某启跑,就一直跟着他。他们跟程某启时,程某启住里边的床,于永志和朱文鼎轮流一个睡外侧的床,一人在门口的地上睡,在门口睡觉是程某启偷跑,他们睡觉的时候就堵着门。到北京后天天跟程某启程某启出门的时候,有时朱文鼎等人开车,有程某启自己开车。四、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赵广广,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赫红祥,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张某靳于2016年10月12日10时14分使159××××46133电话报警。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赫红祥2013年3月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3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9号1118房间成功解程某启,并现场抓王赵广广、赫红祥,到案时王赵广广、赫红祥积极予以配合,无逃跑、阻碍、抗拒等行为。5、住宿信息登记表证明:2016年10月13日,邹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程某启在北京市10月3日住宿情况;10月1日在邹城市瑞泽顺风商务宾馆住宿记录。6、车辆违法信息证明:2016年10月13日,邹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京N×××××9号车辆于2016年10月2日10时27分在342省道239KM+900M邹城崇义小学卡口超速记录。7、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10月13日,邹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取2016年10月2日10时2分顺风宾馆停车场监控视频一张。8、账单证明:北京市大成路9号酒店提程某启2016年10月3日至10月13日账单。9张某靳程某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程某启因债务纠纷被人跟踪,并于2016年10月2日被强行从邹城市瑞泽顺风商务宾馆带到北京并被限制人身自由。10、借条证明:2016年5月7日程某启马某志借款400万元,约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2016年8月14日程某启因资金周转借李顺成2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11、委托书证明:2016年9月30日马某志(甲方)委托赫红祥(乙方)处程某启欠款200万元的追讨工作,追讨过程中乙方保证遵纪守法,出现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与甲方无关,委托时效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6年9月30日,李顺成(甲方)委托朱文鼎(乙方)处程某启欠款200万元的追讨工作,追讨过程中乙方保证遵纪守法,出现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与甲方无关,委托时效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12、接处警单证明:联系电话159××××46133的报案人于2016年10月12日10:14:43报案称其朋友接到一个朋友(住铁合金厂家属院)微信信息,被人劫持到北京,请求处理。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明马某志报案称程某启诈骗,2016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马某志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程某启被羁押;2017年2月16程某启出具谅解书,表示本案系因其诈马某志钱财引发,马某志等人把其带到北京后,并未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及限制人身自由,当时只因其本人想迅速离开才报警说被人非法拘禁,不追马某志等人的刑事责任。五、辨认笔录证明:被告王赵广广辨认出朱文鼎马某志、于永志。被告人赫红祥辨认马某志、于永志、朱文鼎。六、视听资料启在停车场被带走的监控视频。证程某启系被强行带走。广、赫红祥被抓获视频。证实解程某启时被告王赵广广堵在门口睡觉。赫红祥微信聊天记录。证王赵广广、赫红祥马某志安排看程某启,并于2016年10月11日起程某启每次要睡着的时候就程某启弄醒,不程某启睡觉,达到折程某启,程某启还钱的目的。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王赵广广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日晚上王赵广广和二宝一块吃饭的时候,二宝说带王赵广广去山东,山东有马某志等人钱的。吃完饭王赵广广和二宝就开车往山东赶,当时开着二宝的轿车(黑色的英菲尼迪)。10月2日凌晨3点钟左右,来到邹城一个酒店的附近,在酒店门口见到马某志马某志说欠他钱的人住在这个宾馆马某志开着一辆当地牌照的车王赵广广在该车上睡觉马某志也坐在车上,停在酒店前门。二宝的车也停在酒店前门附近,酒店后门也有人堵着,有三四个人王赵广广都不认识。到了当天八九点的时候马某志程某启出来了,其来到酒店的后门,看程某启已经上了二宝的车,怎么上的车其没看见。后王赵广广自己开程某启的车,跟在二宝开的车后面走,赫红祥开着捷达车,三辆车一起从邹城上了高速,一路往北向北京方向走。10月2日下午6点多钟,三辆车到北京市东八路上的望顺阁饭店吃饭。饭后他们去丰大国际酒店住宿王赵广广去女朋友家睡觉马某志王赵广广打电话王赵广广第二天早上去找他们。10月3日早上9点多王赵广广来到丰大国际酒店的房间,有两个其不认识的小青年程某启在房间里,后马某志和李成一块来到房间里,还是说程某启还钱程某启说找王利明谈事情,商量着怎么还钱。王利明住在大兴宾馆马某志的一个朋友开着宝马拉程某启王赵广广、李成马某志到大兴宾馆,王利明下楼,他们在一楼喝茶的地方谈还钱的事王赵广广在大厅坐着。后来赫红祥开车来到马某志程某启他们谈了一两个小时出来程某启提出去大成路九号宾馆开房间。10月3日下午5、6点钟,他们到了大成路九号宾馆,马某志程某启的身份证开了两间房马某志王赵广广和小丁说,程某启不打不骂不控制人身自由,房间程某启自己定的程某启去哪要王赵广广等就去哪,程某启开车。当天晚王赵广广和赫红祥程某启住在一个房间程某启睡里侧的床,赫红祥睡在门口的地上。10月4日下午程某启的一个男性朋友来找他,他们在一楼大厅见的面王赵广广和赫红祥在一旁看着他们。当天晚上王赵广广睡在外侧的床上,赫红祥睡到门口的地上。10月5日下午马某志的两个朋友来替换他们。四个人分成两个班王赵广广和赫红祥一个班,小丁和小于一个班,来回轮换。到了13日早上王赵广广睡在门口的地上,赫红祥睡在床上。11点左右王赵广广正躺在门口的地上玩手机,公安干警打开房门王赵广广和赫红祥程某启带到北京当地的派出所。2、被告人赫红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0月1日于永志给赫红祥打电话马某志安排去马某志找人要钱。赫红祥就在亦庄镇文化园附近等他们来接,来接赫红祥的时候是英菲尼迪的车主开的车,车上还王赵广广。2016年10月2日凌晨到了邹城,用导航直接找马某志让去的宾馆,见到了另外两辆车,一辆是灰色捷达,一辆是黑色宝马轿车,这两辆车上都有谁其不知道。赫红祥王赵广广、英菲尼迪车主到了之后就见马某志等人马某志程某启在这个宾馆程某启的车在宾馆停车场马某志让盯着车,别程某启跑了,之后都在车上待了一夜。10月2日早上9点程某启从宾馆出来,赫红祥等人就拉程某启让他上英菲尼迪车,赫红祥开了那辆灰色的捷达。走的时候他们程某启的车一起开到北京。志让赫红祥王赵广广一组、朱文鼎和于永志一组轮流在宾馆跟程某启程某启去哪就去哪,吃住都在一起马某志让听程某启打电话是怎么说的,听着他是不是又骗人程某启马某志的钱,想让他尽快还钱,怕他跑了,就一直安排人跟着他。10月3日晚上赫红祥等去的大成路九号宾馆。10月5日下午朱文鼎和于永志来替他们。10月7日赫红祥王赵广广又去替的朱文鼎和于永志。住的标准间程某启睡房间靠里面的床,赫红祥王赵广广轮流睡外侧的床,轮流在门口地上睡觉。在门口睡觉是因为他们程某启偷跑,他们就睡觉的时候堵着门。在这期间没有动手程某启、也没骂他,只是在最后一、两天的时马某志安排晚上睡觉的时候多问程某启什么时候还钱。从到了北京之后他们分组天天跟程某启程某启有时候让赫红祥等开车、有时候自己开车,赫红祥等就跟着他。直到13日早上,赫红祥王赵广广被北京办案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害程某启虽然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后表马某志等没有对其做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是一直找人陪着其吃喝住,其想赶快脱身,所以选择报警的方法,让他们离开自己。表明当程某启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离开,所以选择报警。同案参与人于永志、朱文鼎供述与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供述及被告人赫红祥微信聊天记录都证程某启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王赵广广、赫红祥等住的标准间程某启睡房间靠里面的床,赫红祥王赵广广等轮流睡外侧的床,轮流在门口地上睡觉。在门口睡觉是因为程某启偷跑,所以睡觉的时候堵着门。且程某启被解救前最后一两天程某启睡觉时赫红祥等以各种理由不程某启正常睡觉,以达到折程某启,给其施压,让其尽快还钱的目的。在此情况程某启为尽快脱身而选择委托他人报警。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具体实施看管被害人的拘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赵广广的辩护人关王赵广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王赵广广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应扣减其不在拘禁被害人的宾馆住宿的时间,即拘禁时间应为五至六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明知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同于永志、朱文鼎四人分成两组,相互配合,轮流看程某启,共同实施拘禁行为,均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王赵广广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程某启有过错,被告人赫红祥王赵广广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初犯、偶犯,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赫红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赫红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王赵广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程英华审 判 员 刘绪祥人民陪审员 崔俊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