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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卫市乐农生态移民产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海明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农乐生态移民产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明敏,唐丽,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张志瀚,张志懿,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农乐生态移民产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周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明敏,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唐丽,女,1948年4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瀚,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志懿,男,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志瀚,系该公司总经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卫证字第10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311250元,未执行标的331125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海明敏名下有两套房屋以及轿车三辆,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唐丽名下有两套房屋以及轿车一辆,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套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志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宁夏兴汇废旧自愿再生科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志懿名下有两套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上述房屋产权产籍已被本院查封,但因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有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致使本院不能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上述车辆的车户已被本院查封,但上述车辆未被法院控制,致使本院不能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现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卫证字第106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