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师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师杰,陈丽丽,杨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05830822-7,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郑林西路王子花苑1幢1单元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萍。被执行人:赵师杰,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建中,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浙0326执42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师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一辆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LZWACAGA474074196、发动机号704332693);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5幢1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苍南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4)第02-0547号];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0326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中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38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61101;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09)第02-4135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师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一辆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5幢1504室房屋和被执行人杨建中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38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