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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芝岭与王小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芝岭,王小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11号原告谢芝岭,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小坤,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审理谢芝岭与王小坤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东人民审判员  祝永昌人民审判员  吴永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