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芝岭与王小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芝岭,王小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11号原告谢芝岭,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小坤,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审理谢芝岭与王小坤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东人民审判员 祝永昌人民审判员 吴永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