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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小强、梁抗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强,梁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抗仁(曾用明梁阳金),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梁小强与被执行人梁抗仁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抗仁应返还梁东畴户承包的位于容县责任田一亩(大田边1.29亩中的0.8亩、坡脚垌0.35亩责任田中的0.2亩)给申请执行人梁小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