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广与王洪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广,王洪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72号之一原告:王德广,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立,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洪田,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广与被告王洪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