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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广与王洪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广,王洪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72号之一原告:王德广,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立,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洪田,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广与被告王洪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