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如意与张宏洲、孔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如意,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362号原告:付如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张宏洲,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孔冬梅,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兰考县。被告:张豪华,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兰考县。原告付如意与被告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付如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名下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财政所的拆迁费予以冻结。原告付如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如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付如意名下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冻结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名下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财政所的拆迁费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鲁鸣铎审判员 邱进锋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