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如意与张宏洲、孔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如意,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3362号原告:付如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张宏洲,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孔冬梅,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兰考县。被告:张豪华,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兰考县。原告付如意与被告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付如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名下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财政所的拆迁费予以冻结。原告付如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如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付如意名下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冻结张宏洲、孔冬梅、张豪华名下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财政所的拆迁费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鲁鸣铎审判员  邱进锋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