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殿培与喻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培,喻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培,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喻朋,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在执行王殿培与被执行人喻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喻朋主动给付执行款11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王殿培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