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6417吕秀田与徐德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田,徐德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417号原告:吕秀田,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德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吕秀田与被告徐德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秀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田撤回对被告徐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吕秀田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来源: